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通知发布后立刻引发法律界反响,律师调查令能否被认可?能否全国通用?这些成为律师们最担忧的问题。
省高院副院长宋海萍介绍,律师调查令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为了解决律师到相关部门搜集证据时,碰到取证难的问题,“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等。”
据了解,在全省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出台之前,郑州、洛阳、新乡、开封、安阳等地法院也曾出台相关规定,探索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依法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愿意向持有调查令的律师提供证据。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博说:“我们拿着调查令去调档案、查询证据,比如银行一些部门经常是不太配合的,他们都要求必须法官带上工作证亲自去,他们才给调取,所以就算有了调查令,我们取证的时候也挺难的。”
面对律师们的担忧,如何确保律师调查令真正发挥效用?宋海萍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今后要定期与不动产、工商、税务这些机构,以及金融各部门进行对接,要定期通气,要让他们知道这个律师调查令是必须要配合实施的。如果不予配合、不予协助,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也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该拘留拘留,该罚款罚款,依法处理。”
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王京宝也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目前全国并没有针对律师调查令的统一规范,我省律师到外省调查取证仍会面临其他难题,所以他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河南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律师持令到外省调查的时候会不会被认可?如果说被调查人或被调查单位拒不协助的时候,按照规定要予以处罚,这个处罚怎么样去实施、去执行?所以我们建议,希望能够尽快在全国层面上,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司法解释来颁布,助推律师调查令的实施。”
记者:孙大康
编辑:弓雪
统筹:乔艳霞